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是讨论司法能动主义所具有的固有语境,要把握好司法能动主义的真正内涵,就必须把握住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过程。近年来,能动司法一词在我国兴起,学界的相关研究学说此起彼伏,仍未有定论。对于这个诞生于美国并在美国语境下发展起来的概念,我们很有必要还原其本来的含义和功能,探究其真实的用意,这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司法实践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生搬硬套或曲解司法能动的原意不仅不能为我们所用,甚至会落下东施效颦的下场,贻笑于世人也。正如日本法学家高见泽磨所说,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方面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复仇感情,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合法性这一国家正义,于是被迫在这二者之间走钢丝。中国的司法实践应当致力于服务大局,在追求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应把社会整体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价值目的,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个体正义与普遍正义的一体化。第一部分,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与特征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通过展现中外学界不同学者的阐述,分别介绍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和中国语境下的定义。接着从灵活性、限制性和导向性三个方面,全面描述了美国司法能动的特征。最后得出结论,司法能动主义能够在美国社会获得如此高的社会认可度说明了其适用的背景必须是一个有宪政基础、法律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的社会。分权体制、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是作为普通法背景下司法形态体现的司法能动主义所必不能离开的三个要素。第二部分,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由来。美国历届最高法院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发展。本章节以司法审查发展史和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史为主线探究了美国司法能动的由来。从马歇尔法院时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洛克纳时代的洛克纳案,从沃伦法院时期的布朗案、米兰达案到伯格法院时期的罗伊案,最后到伦奎斯特法院时期的布什诉戈尔案,整个美国司法发展史就是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交替发展的历史。可以说,要把握好司法能动主义的真正内涵,就必须把握住美国司法实践的历史过程。第三部分,司法能动主义的合理适用。本部分主要从避免过度干预政治、防止民主性缺失、限制司法权过度扩张三个层次探讨了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的合理适用。简单地看待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都是片面的,它们两者是程度不同的问题而不是性质不同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法院如何在获得司法审查权力的同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最终达到迎合甚至引领社会发展的结果。于是,积极主义价值立场的司法能动与消极主义价值立场的司法克制何种更具有合理性,如何适用司法能动主义以更好地保障美国的宪政制度,便是本章要探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司法能动主义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最后,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来,从司法解释、个案适用、违宪审查、纠纷解决四个方面切入分析了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为统一法律适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体系。明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者的关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宪政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地借鉴国外的违宪责任制度,逐步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在兼顾各方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探寻出针对我国社会纠纷特点的司法能动方式,包括多元社会价值的司法考量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我国基础性社会矛盾。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探索性研究法对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探讨,以求借鉴西方已发展近百年的司法能动理论,立足中国司法的现实,得出司法能动主义对我国当今司法实践的良好启示。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进行循序渐渐的司法改革是今后司法实践的必由之路。作为我国系统工程的司法改革,尝试边创新边改进的方式来推进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可行的。实现司法能动不仅需要有系统理念的前提,更需要有完善制度的保障,互动的权力、协调的制度与平衡的利益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