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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证人作证的实践情况,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剖析当前证人权利义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其适当的利益要求,解决当前证人作证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的证人权利义务。保障证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化和深化,同时也能促进证人积极作证,减少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以权利的保障促进义务的履行,最后形成证人权利义务的良性互动,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难”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出路。 本论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证人权利义务概述。本文首先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界定,这是分析和论证证人权利义务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接着对证人资格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为全面解决证人作证问题提供一点理论基础。在明确了证人的概念以后,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义务的分析,指出:目前,在我国,正确处理好证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建构证人制度理论体系的关键所在,证人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促使证人义务的履行,而证人义务的履行又反过来保证了证人应得的权利。 第二章,证人义务论。本章首先对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质作了阐述,证人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否则就失去了证人存在的价值。证人作证是证人首要而基本的义务,目前我国应该主要从法律制度设置上确保这一基本义务的实现。在内容上本章主要从理论基础、外国立法例、具体设计等方面对证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宣誓的义务等内容作了详细论述。 第三章, 证人的权利论。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在不否定这一义务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其适当的利益要求,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权利得不到重视,义务就得不到落实。本章是重点章,在此部分将分析证人的拒绝作证的特权、安全保护权、经济补偿权等。 本文从总体上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其他法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规范与完善我国证人的权利义务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的证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