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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我国只出现在少数法条中,至今未被确认其合法性。但是不可否认,品格证据是刑事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品格证据,顾名思义,指的是表明诉讼参与人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并非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都可以被采纳,但其与案件事实和某些案件争议焦点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对其加以选择性应用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我国对品格证据研究的起步较晚,但近些年来,也开始关注对西方品格证据的研究与比较,因此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有了应用的可能。我国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仍十分缺乏对品格证据的重视,考虑到其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应加强对其的研究,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在运用品格证据时由立法加以系统性的指导,以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从结构上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品格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具体介绍了品格证据的概念,要定义品格证据必须首先明确品格的内涵。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内涵的定义有广义的定义和狭义的定义,而我国学者对品格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在对品格的内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之后提出了品格证据的概念,同时,对品格证据的分类和特征进行介绍。品格证据根据证明内容、诉讼主体、道德标准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要素可以进行四个层面的划分。最后,简要论述了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在明确了品格证据的采纳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品格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第三部分,对我国现阶段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作出介绍,从中发现我国有关品格证据的问题及缺陷。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如何构建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首先,分析了我国引进品格证据规则的难题,其次则对如何构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同时对建立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度性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