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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入新世纪,谈论危机依然是学界的时尚,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危机”也意味着“转机”,至少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话题与空间。侵权法的“危机”来自无过失责任的复兴、债法的扩张、保险制度、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研究在这种背景下被提上日程。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经验的基础之上,分五个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论述。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才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同时,法律理论如果无视哲学层面的人类价值,它又是贫乏的,因此,笔者在第一章探讨了比较法与法哲学视域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首先,文章简要介绍了各国的相关立法状况,包括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法国法上的保安义务、日本法上的安全顾虑义务、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以及我国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大陆法与普通法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与思维方式,比较它们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助于自身认识的深化。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结合体,自由、平等、安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安全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事实上对于安全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便讨论了安全在中介其他价值中所体现的作用及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自第二章开始,笔者将安全保障义务放在侵权法这一特定领域内加以论述。第二部分内容分别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义务来源、纳入规制范畴的必要性及评判标准。其中,对于必要性的讨论结合了违法性理论的变迁、现实的审判需要,为了增强可操作性,笔者抽象出若干评判标准作为实践考量的依据。进入第三章归责内容阶段,笔者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明确其为一种法定义务。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是影响侵权责任成立的重要因素,文章主张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因果关系的判定亦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在责任的承担上,笔者根据危险发生原因的不同,做出分类介绍,对于第三人因素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文章将其定性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对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最后,笔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做出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