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我国特殊财政体制的产物,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题,化解了地方的财政困难状况,也为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联系密切,因此,或多或少的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这种干预在为融资平台提供某些便利的同时,也因违背市场规则而使其承受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活动会产生一定债务,这些债务虽然名义上归属于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偿还,但是实际上,许多平台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产生或者仅有少量利润,因此,它们的债务最终还是需要地方政府来偿还。即使是利润丰厚的项目,也经常存在着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一旦债务违约,地方政府必须买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就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当前,我国并不存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国务院相关部委虽然实际承担了对其监管的任务,但是彼此之间分工不清、权责不明,且存在诸多监管死角、漏洞;我国也不存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仅有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政策,无法真正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形成约束。尽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管理,同时也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监管,以便落实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国外虽然没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一事物,但是,它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完整的监管体系,比如有完善的预决算法律体系、公开透明的数据发布体系、风险预警体系以及问责制度等,这些对于我国进行该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对地方政府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剖析,并结合国外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总结出解决它们的有效方法,通过将这些方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最终达到从制度上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