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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这一问题进行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存在着研究成果少、研究不深入和不全面的问题。多数研究集中在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与其他证券类犯罪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分上面,而另外一些研究则只是涉及非法发行证券犯罪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在当下是一个急切需要刑法学界投入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证券制度改革作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部署,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制度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尤其如此。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问题的说明。首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非法发行证券行为”进行界定;其次,对论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再次,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角度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最后,介绍了本论文主要运用到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当前我国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模式缺乏体系性;二是罪名设置不妥当;三是调整对象不合理;四是调整的行为类型划分不科学;五是与其他集资类犯罪的刑罚设置相比,非法发行证券犯罪的刑罚设置有失均衡。第三部分,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反思。确立了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国家干预理论、刑法的保障法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理论决定了刑法需要对非法发行证券行为进行规制;其二,刑法对非法发行证券行为规制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其三,刑法在规制非法发行证券行为的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几个限度。第四部分,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从六个方面入手,对非法发行证券行为刑法规制进行了重构:一是明确立法模式,强化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间的联系;二是确立罪名,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并为非法发行证券罪;三是为非法发行证券刑事规范中“证券”概念的确定总结出主要的和辅助的方法;四是将非法发行证券行为进行类型化,将其划分为两个层次、七种类型;五是重新设置非法发行证券罪的入罪门槛;六是比照其他集资类犯罪的刑罚设置,本着刑罚均衡的思想,将非法发行证券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并对罚金刑和自由刑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