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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当前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层,为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其目前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新三板本身融资能力有限,一些在新三板挂牌的优质企业亟需寻找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来进行股权融资;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和新三板都遇到了诸多发展上的障碍,亟需寻求方法来解决。在这一背景下,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学者和实务人士呼吁建立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制度的研究,是我国证券法学界所面临的一项全新课题。然而,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在新三板转板上市的规定上,只有部分纲要式的规定而无具体实施制度,我国关于新三板转板上市的法律供给无法满足实践中的法律需求。 本文从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角度入手,分别从经济学角度论述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寻求更高层次的股权融资平台是企业和资本市场自身规律;从公司法代理成本角度论述了就我国中小企业而言通过转板上市扩大股权融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又从我国资本市场、新三板和已经转板上市的企业三个方面论述了现实中对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的需求。随后,对我国关于新三板转板上市的法律供给进行了考察,分别从建立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的法律依据、面临的法律障碍和现有法律环境进行了论述,得出了我国当前存在法律供给无法满足法律需求的困境,但是具有建立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的法律土壤。最后,从法律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建立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建议。在立法论角度上,首先应当以法制统一和公平效率统一作为建立转板上市制度的原则。从建立自愿转板上市制度、创立转板上市特殊通道制度、修订证券法50条、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制定转板上市配套制度几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在法解释论角度上,对“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扩大解释,将非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分散程度已经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认定为股票已经公开发行。以期能对完善证券法律法规、完善关于新三板相关制度提供立法建议,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