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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显示的2008年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情况来看,服务贸易的总金额为72,000亿美元,占世界对外贸易总额的18.1%。在所列出的十一个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情况来看,虽与货物贸易所占比例相比,服务贸易还有着较大差距,但是从纵向比较来看,从2006年至2008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金额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2年到2008年的26年间,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由最初的25亿美元上升至1465亿美元,出口额占世界的比重也由1982年的0.7%升至2008年的3.9%;进口额由1982年的19亿美元升至2008年的1580亿美元,所占比重也由0.5%上升至2008年的4.6%。而中国在2008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达到了4.2%。种种迹象表明,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按照相关数据所显示的发展趋势来看,服务贸易的这种迅猛增长之势还将持续相当的时间。服务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表现为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不可储存性及生产与消费的时空一致性等特点。正是这些与货物贸易迥然不同的特点使得成员国政府在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监管时更多地采取法律政策手段,而非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普遍施行的关税、配额等措施。这引发了全新的问题,即如何避免成员国借行使服务贸易规制权实施隐蔽的贸易壁垒,但同时对于各国追求自身合法政策目标的正当服务贸易监管权不构成过分的干预。回顾已经审结的服务贸易案例,如何协调和平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棘手且争议颇多的话题。在2009年末审结的“美国诉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及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利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中美363争端”或DS363)中,美国政府指控中国政府针对出版物和家用视听娱乐产品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进行规制)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6条的要求,与中国政府的具体承诺内容不符,本质上是通过不适当的方式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阻碍了服务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在答辩中提到了“管理贸易的权利”,坚称己方的行为是正当行使服务贸易规制权的表现。该争议从本质上来说正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冲突的表现。本文以DS363的相关内容为切入点,对协调平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进行了一些思考和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DS363中与GATS相关的法律问题”。本章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GATS第16条的违反性分析”,对GATS中最鲜明体现自由化宗旨的条文——第16条——的内容、地位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并结合本案专家组报告的内容对第16条的适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二部分“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规制权”则是通过对GATS有关服务贸易规制权的专门条文——第6条——的解读,结合本案专家组对“管理贸易的权利”的阐释,就评价成员国是否正当行使贸易规制权的重要标准——“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第二章为“协调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理论与实践”。该部分承接上文,由GATS第16条的市场准入规定和第6条的国内规制权规定,引申到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之间关系的探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学术界对于协调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随后结合经典案例“美国赌博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文章对“美国赌博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引用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大量内容,指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们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和观点。第三章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本章针对前面所提出来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分析回答了之所以在协调二者关系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困难的原因,并指出在现阶段,期冀通过制定一套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的横向规则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问题是不可能的。文章结合现实状况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构想——即通过“部门化”或“从议题到议题”的多边谈判方式,同时借鉴货物贸易领域的成功经验,兼考虑到“必要性”和“透明度”等原则的要求,以点带面,最终在一个多元动态的过程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成员国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