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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条文是抽象的,要想发挥刑法的功能,必须结合司法实践,寻求正确适用现行法律的突破。《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起施行,提高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刑罚力度。但是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还是逐年上升。因此,笔者大胆的推论:不是刑罚不够严厉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在适用相关的法律层面出现了问题。本文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完善之处出发,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本罪的具体司法实务运用进行分析。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国内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究的意义。第一章中,笔者通过对Z市公安机关近3年来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实证考察,分析该罪的主要犯罪特点、主要类型、典型案例和在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中会遇到的具体问题。第二章中,笔者通过对该罪从主观方面中“明知”的认定来区分罪与非罪,在认定“明知”时需要主客观相结合,从食品成色、进货渠道、交易价格等方面综合判断。“食品”的理解,食品不仅包括加工食品,还包括食品原料、食品农产品、保健食品等;“非食品原料”的理解,非食品原料是除食品加工必须的材料外的其他添加至食品中的物质,包含有合法的非食品原料及超出规定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与不得加入食品内的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两种销售行为,第一种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二种是指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仍要销售。“掺入”应作扩大理解,包括渗透、浸泡、涂抹等,还分为直接掺入和间接掺入。第三章中,笔者用具体的案例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种在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罪名如何区分进行分析。第四章中,笔者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问题和未完成形态问题具体如何适用进行了讨论,共同犯罪中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的认定;未完成形态中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理解。本文以Z市公安机关近三年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为蓝本阐述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从分析中发现问题,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思考食品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