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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下称“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信息生产者”,缓解了发行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克服了由此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评级机构具有“声誉资本”,根据该理论,若评级机构提供虚高的评级结果,虽然在短期内可能起到吸引客户(发行人)的效果,但是长期来看,这样做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以至于投资者最终不再相信评级机构,不再需要信用评级结果。目前对于评级机构的各种监管政策,其背后的逻辑皆是基于声誉资本原理。但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重新检讨与怀疑声誉资本原理,以及基于该原理所制定的现有政策。
文本的目的乃是提供一种就目前的监管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新监管方案,并试图论证该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第一,简单介绍声誉资本原理,以及针对其在信用评级市场发挥约束作用的前提条件进行论证;
第二,本文通过列举中美两国的现有监管政策,说明目前对于评级机构监管方案背后的逻辑均是试图减少那些会妨碍声誉资本有效约束评级机构的因素,而且从目前来看,这些政策也的确对于传统债券业务中评级机构的行为产生了良好的约束,但无法规制评级机构在结构性金融产品领域开展有效的信用评级;
第三,本文从理论与事实两种路径结合论证,评级机构如何以及为何在结构性金融产品领域无法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以及声誉资本如何以及为何在这种情形中产生失灵;
第四,本文提出了双轨制监管的策略,并从合理性和可行性方面就如何监管进行详细描述;
最后,本文针对美国最新颁布的《多德·法兰克法案》中针对评级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进行分析,论证该法案并不会对目前存在于信用评级市场的问题提供实质性助益,并就未来的监管方向给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