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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活动的实质化,强调侦查、起诉活动应当面向审判、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了法定证明标准、提出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强调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些均对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审前程序带来了积极意义。本文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式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指出现行侦诉关系存在问题的实质是以侦查为中心。文章考察了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侦诉关系,得出对我国侦诉关系改革的借鉴启示。针对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从确立审前程序主导机构的必要性、确立路径角度分析,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应包括:在审前程序中确立公诉为主导、以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促进侦查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公诉审前程序的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以加强侦查监督职能为依托形成对侦查权的制约等内容,并提出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以准诉讼模式主动接受外部制约。文章在发挥公诉审前主导的路径和以诉讼式审查案件模式接受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方面具有一定的新意。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写作的背景正处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并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审前程序带来的冲击和积极意义。第二部分结合问卷调查、访谈和个人分析,指出目前刑事诉讼制度审前程序侦诉现状,首先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指出,现行侦诉关系存在问题的实质是以侦查为中心。文章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侦诉关系,得出对我国侦诉关系改革的借鉴启示。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分析确立审前程序主导机构的重要意义,提出审前程序宜确立公诉为主导,提出审前程序公诉主导的确立路径是确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地位、以推行侦查人员出庭凭证促进侦查行为规范。新型侦诉关系中宜充分发挥公诉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全面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侦查监督。并提出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以准诉讼模式主动接受外部制约。第四部分最后提出,应设立价值目标统一的考核机制,以考评结果引导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