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杀人罪的罪刑均衡——以493例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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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追求罪与刑的均衡是人类一直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对于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最严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我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朴素刑罚报应观,另外现行刑法典对其法定刑配置采取与绝大多数罪名迥异的特殊形式,从而使其死刑适用率较高。所以对故意杀人罪进行罪刑均衡研究意义重大。 本文从实证角度,首先对493例故意杀人罪从16个方面进行总体研究。对罪量中部分量刑情节做与宣告刑量的相关分析和均衡度检验,进而认为尽管由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相对粗疏,但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的罪刑总体均衡程度还是令人满意的,突出表现在: (1)法官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考虑明显优于酌定量刑情节; (2)罪量与宣告刑量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达到0.660的高度相关。 但是不可否认,对于某些个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衡现象。这些不均衡的原因有诉讼上的证据原因,但更主要还是量刑方法上的原因以及立法的相对粗疏。最后本文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罪刑均衡,立法均衡是先决条件,实证研究是重要方法,科学量刑是有力保证,刑事判例是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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