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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是为克服和解制度的消极之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重视并强化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呈现出来的普遍特征。我国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与和解、清算制度构成了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由于新破产法实施时间较短,学者大多从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的架构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着重通过美国破产制度的介绍以及对中美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总结我国新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尝试从破产重整的功能价值和国家法律环境等角度进行分析,结合新破产法实施后的重整案例,以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
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关于破产重整制度概述。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目标多元化、适用范围狭窄、重整原因宽松、申请主体广泛、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重整程序具有优先性的特征。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整顿制度比较,具有相近之处,但也有不少不同之处。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相同和不同会有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
二是沿着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通过、执行,重整程序终结的过程对美国重整制度作重点研究。
三是以重整制度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重整制度的重点内容进行论述,通过与美国重整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四是探讨完善措施,指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需要在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重整程序的成本控制、担保物权的处理,防止重整功能滥用、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