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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刑事辨认与辨认笔录的概述。文章首先通过介绍刑事辨认的概念和类型明确了研究范围即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通过分析,文章揭示出刑事辨认的科学依据:刑事辨认实质上属于同一认定,是一种再认的心理活动。在此基础上,其指出了辨认笔录的概念和证据属性,即认为:刑事辨认笔录是对辨认经过和结果的书面记录,是对整个辨认过程的记载,且辨认笔录应归属为特殊的言词证据。第二部分为刑事辨认笔录的制作。文章结合C市S区的62份卷宗,介绍了刑事辨认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辨认笔录内容过于简洁;辨认笔录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辨认笔录记录方式单一。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以下完善措施:辨认笔录的内容应客观反映辨认全过程;辨认笔录形式上应符合法律要求;辨认笔录的记录方式应多样化。第三部分为刑事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文章首先从总体上介绍了证据能力规范的价值取向,接着在阐述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文章认为在证据能力规范价值取向变化的情况下,限于司法体制等各方面压力,我国应实行有限的证据排除:违法辨认程序只有对辨认结果可靠性产生严重影响,存在错误辨认的实质可能时,司法机关才否定据此获得的辨认笔录的证明能力。如果违法辨认程序没有影响辨认结果,司法机关可以综合违法程度、权利侵害程度、证明价值等因素自由裁量,适当时可以肯定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而降低其证明力。此外,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辨认笔录,司法机关应给予侦查机关补正的机会。第四部分为刑事辨认笔录的证明力。文章根据Wells的研究成果从系统变量和估计者变量两方面介绍了影响辨认可靠性的因素。在借鉴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根据证明标准探讨了辨认笔录证明力的审查:辨认笔录的可靠性;辨认笔录的充分性。最后为了增强辩证笔录的证明力,文章提出了两项配套措施:提升辨认的立法层次,完善辨认规则;辨认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