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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由于接受赠与或者自己劳动也可能会拥有大额财产,如房屋。但是房产价值重大,未成年人受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的房产通常受父母照管。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无法自己选任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故法律应当对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行为做出监督。本文所研究的是处分中的抵押行为。《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并未明确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标准,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抵押子女财产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也并无统一看法。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加以阐述:一、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抵押子女房产的效力本章首先对司法实践中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抵押其房产的案例做了梳理,总结出五个学说,分别是无效说、有效说、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说、无权代理说、无权处分说。第一章据此分为五节对每个学说的内容和理由加以阐述,并作出评价。二、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标准父母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的情况第三人难以判断。《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是房产价值巨大,且抵押使财产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未成年人并不具有相应的识别能力。本章综合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了大致的判断。当父母抵押子女房产担保的是子女的债务时,属于为未成年人利益;当担保的是父母或第三人的债务时,只有当债务是为子女提供求学就医等必要情况时,方属于为子女之利益。若是父母自己或第三人经营融资,即使未成年人可能会从家庭中间接受益,但是使房产处于高风险之中。未成年人的房产在父母管理期间,子女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此时处分子女的财产应当重在使房产稳定保值升值。三、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抵押的合理解决路径首先对《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处分”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父母抵押子女房产是代理处分,还是行使处分权,此争议会关涉到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对登记在子女名下被抵押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分析,若属于父母出资购买,究属赠与还是代持,抑或是家庭共有财产。接着提出一个笔者较为赞同的路径,即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抵押子房产,应当适用滥用代理权规则。首先,因为父母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相对人难以判断,将该条规定认定为对父母与子女之间内部关系的约束更加合理。其次,代理权滥用本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损害本人的利益。若将“为未成年人利益”视为代理权限的规定,则代理权滥用的制度将不会存在。在适用代理权滥用规则后,当相对人善意时,代理权滥用的后果即抵押的效力对本人生效,此时未成年人只能向父母求偿;当相对人恶意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由于无法追认而最终无效;当相对人串通父母滥用代理权抵押房产时,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