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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是德国法的特色。它主要是指职工代表加入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中,同股东代表一起完成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任务。其目的在于在公司层面中平衡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德国是二战后劳资关系处理的最好的国家,公司共同决定制度对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有着深厚的制度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法》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参与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这对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本文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内容。正文部分包括六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界定了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的概念,及其在德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法律体系,包括在每部法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该制度的运行方式等。第二章、第三章是基础理论部分。第二章从思想起源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首先研究了19世纪到20世纪对于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产生有着重要影响的社会思想,从思想层面上探究该制度产生的原因。然后,在政治层面上,研究了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在立法上的萌芽到发展和完善,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对于该制度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第三章是对于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证,分别从经济民主理论、权力控制理论、自决权思想、资本与劳动的平等关系四个角度论述了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第四章、第五章论述了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的争议及其解决办法。共同决定制度在公司的结构中嵌入了一个新的元素,他们将传统的、股东控制的企业结构进行了改变。该制度在德国也面临着争议。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从宪法的角度和公司法的角度对关于该制度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思路。第六章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了公司共同决定制度。第七章对于我国职工参与制度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职工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然后分析了该制度上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结论部分总括了全文的论述、阐明了笔者对于德国公司共同决定制度的观点,提出了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