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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严格复杂的民事诉讼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还存在解决纠纷不彻底,不能完全适应所有纠纷类型的弊端。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作为与民事审前程序相互独立、完全不同的程序,发挥着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能够与民事诉讼形成功能互补,弥补其不足。诉讼前置程序将合意性的替代诉讼解决方案强制性地设置于诉讼程序之前,能够满足特定案件的性质,提高效益,并引导人们积极适用替代诉讼解决方案。这种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共同发挥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反映了时代的需要,能够在恰当处理纠纷的同时实现案件的实际分流,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虽然诉讼前置程序对当事人向法院的起诉附加了条件,构成了对诉权的限制,损害了作为基本权利的裁判请求权,但这种限制是为实现更迫切目标,弥补僵硬诉讼程序的缺陷所付出的必要代价。并且必须明确的是,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特定类型的纠纷应当适用。本文在明确前置程序的涵义和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前置程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前置程序的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概论”,该部分是对诉讼前置程序总的概述。首先从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和特征两方面对其进行界定,前置程序是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所以其具有强制性和前置性的特征,而前置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有限性则表明其具有法定性;其次,逐一探讨前置程序与民事审前程序、诉讼程序以及裁判请求权的关系,以此更加深刻地了解前置程序的内涵。第二部分“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剖析了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印证了其设置的正当性。设置的必要性从单一诉讼方式存在固有缺陷以及诉讼前置程序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两方面加以考量;可行性则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剖析前置程序的设置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和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前置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它们在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多问题。本部分在简要介绍这两类纠纷前置程序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揭示我国现有前置程序的不足。第四部分“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域外研究”,主要考察了德国的诉前强制调解、日本的调停前置主义、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对域外诉讼前置程序的阐述,了解各国(地区)前置程序设置的不同原因、不同种类、不同方式以及不遵循该前置程序而受到的不同惩罚,从而知晓各国(地区)前置程序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第五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改革构想”。首先从总体上对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方式提出改革建议:应由狭义上的法律对前置程序作出规定,增设诉前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设定;其次针对我国现有前置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对于劳动争议,由调解取代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降低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扩大文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