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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抢劫罪,指的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由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何界定该种犯罪,把握其适用条件,认定其犯罪形态,从而准确定罪量刑,仍然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行文三万余字,主要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并对其成立要件从前提条件、客观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认为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也不能完全不考虑行为危害程度,而应采取有限肯定说。在客观条件中主要论述了“当场”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两个重要的转化要素。主体条件中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主观条件中重点强调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从而导致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转化。第二部分: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加以比较,力图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内部内容和框架结构。本部分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分析了典型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为对照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打下基础,将转化型抢劫罪在犯罪构成领域的独特之处显现出来。第三部分: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这种未完成形态,可能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并对犯罪中止所应具备的条件、犯罪未遂的界定标准加以分析讨论。第四部分:论述了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认定,为文章的重点部分。将刑法第269条规定与刑法第263条关于八种加重情节的规定加以联系、综合分析,深入剖析了转化型抢劫罪各种加重情节的具体适用,有利于对转化型抢劫罪量刑的准确把握。第五部分:分两种情况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加以论述,认为对转化型抢劫罪共犯问题的把握主要是把握先行行为实行故意与后续行为实施故意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