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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这一核心思想的指导下,加大了对城乡、区域发展的统筹力度,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将近50%,大有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此外,国家加大了三农扶持力度,提高了劳动者的报酬,农民逐渐的富裕了,在当下的大多数普通农村地区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打破了传统的所谓封闭式的熟人社会,进入了所谓的“半熟人社会”、“后乡土社会”;人们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的纠纷问题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是,以上的变化只是在国家政策推动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户籍等制度结构的松动,并不能完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事实。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不仅是经济、政治上的,文化及社会结构的二元更为突出也更难消除,这种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存续的时间长久、原因复杂,加之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在普通的农村某种层面上存在形式上的退出,导致了农村当下的法治进程不但没有加速前进反而有趋缓的趋势。因此,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广大的普通农村乡土气息依然严重,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适用中要么被规避或者无视,要么无法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民间法或者是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规则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面对中国现实存在的法治建设环境,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道路应该如何选择?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部分学者强调立足于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使二者相互融合;也有学者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形成,民间法将会自然消退,因此应该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建立统一的法制权威。然而,要实现我国的法治图景就必须立足于现实,以实现良好法律效果为目标寻找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
本文的内容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在于思考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的当下,我们应该重视城乡二元结构存续的社会背景,并通过分析城乡二元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探寻国家法应该以怎样的途径进入农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