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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中国,社会失信已泛化为普遍现象,成为关乎人们正常生活的主要影响因素。诚信已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局限于法律能不能规范道德困局的考究似乎已显得不合时宜。诚信必须成为法治所能够关注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诚信本身的诉求。本文的着力点在于从规则的视角,寻求并试图建构一种治理失信问题的完善机制——即社会诚信体系。本文所探讨的社会诚信体系,不是追逐时代热点的附合之作,而是希望借助诚信保障问题的探讨,为社会转型期社会秩序的控制提供一种理路。社会诚信体系包含多元规则,它是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集合,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在中国现实情境下,两种规则体系的建构不仅要借鉴国外社会诚信规则体系的建设经验,更要吸纳本土资源。只有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则体系,才能真实反映和解决现实问题,提高社会诚信治理的效率。在文本结构安排上,除引论部分,主要分为五章,研究遵循“问题——对策”的研究进路,主线明显。在论证过程中,首先是在概念上追踪溯源,澄清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大众观念,进而做出社会诚信体系实质就是规则体系的论断。随后,通过梳理西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实践状况,总结出西方社会诚信治理的两大要素——市场和法律,这也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所要借鉴的经验。我国失信问题的真实状况是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依据。诚信理念的分裂、社会失信的类型与原因以及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特别是各省的实践),都是社会诚信建设所要面临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建设“诚信法治”和培育“法外之法”的设想。引论部分总结了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重点在于说明现有研究的缺陷以及开展研究面临的困难。国外现有研究主要分布于经济、科研和法治领域,关注的焦点却是琐碎具体的问题,难见关于以“社会诚信体系”为主题的系统著述。虽然国内关于诚信问题的研究较早可以追溯到明朝的《诚信录》,“诚信体系”的研究则相对较晚并呈现混乱之态,甚至缺乏关于基本概念共识。因此,资料不足及观念混乱是本研究需要面临和突破的困难。第一章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相关概念诠释与辨析”。“诚信”、“社会诚信”、“社会诚信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是研究中必须认真对待的关键概念。诚信不是内涵单一的概念,“诚实不欺”、“履约践诺”、“相信”、“信任”构成了诚信的原义谱系。以此为基点,社会诚信的涵义则取决于对“社会”边界的诠释。在广义的社会概念之下,社会诚信实质就是一种诚实信用的秩序状态,包括政治诚信、经济诚信、法律诚信等诸多内容。而社会诚信体系作为维护和保障社会诚信的规则体系,就远远超越了以维护经济诚信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外延。在“广义社会”的情境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蕴含的目的和宗旨。第二章是“西方社会诚信规则治理的国别比较”。在世界范围内,欧美等西方主要国家拥有较为发达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其他国家进行诚信建设的标杆和样本。这与西方社会诚信体系本身理论渊源、治理模式和关键要素息息相关。西方社会诚信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与私两条逻辑,公共机构和社会主体的诚信行为可分从“社会契约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中寻求到合理支撑。因此,欧洲和美国建构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诚信治理模式——国家驱动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在两种模式中,国家和市场的地位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维护的内容与方式、方法层面却有较为一致倾向:两种模式所维护的主要是经济诚信,市场是两种诚信治理模式中不可蜕变的标签;在规范形式上,法律占据主导地位,是调整社会诚信关系主导力量;行业规范也是西方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规则资源。两种模式因而更贴切于“社会信用体系”所宣示的内涵。可以断言,西方社会诚信体系虽然涉及权力体系的诚信,但用“社会信用体系”来统领则更为精确。第三章是“裂变的价值与问题:诚信的理念变迁与行为失范”。现实中的诚信状况和失信问题是建构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出发点。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传统诚信关系的“差序格局”被分割成碎片化的形态,导致社会失信现象频发。无论从失信领域、失信主体,还是发生媒介或主观过错的角度,都可归纳出一系列的失信类型。在社会分工、人口流动、个人主义思潮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传统道德诚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破裂,而社会结构转型、利益诉求、策略抉择、制度缺失也成为失信的条件或诱因。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要面临的困难,也是要法治所要致力解决的问题。第四章是“规则实践: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反思”。面对社会频繁失信问题的困扰,国家权力体系在治理层面做出了相应的回应。在中央层面,诚信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正由“道德口号”或“政治宣示”转变成为“法治规划”和“国家战略”。在实践层面,地方走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列。尤其是省级地方,全国三十一个省份都进行关于诚信建设的探索。通过分析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发现,法律等权威性规范文件是各地治理失信问题的主要规则依据,并形成了以政府“规划性”政策为指导、地方政府规章为统领、政府部门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为主体,并间有地方性法规的诚信规则体系。同时,地方诚信体系模式也存在需要反思之处。比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范围过于狭隘,近似于“社会信用体系”;缺乏高效的协调机构和权威性的法律依据;非正式规则未受足够重视,作用范围受限;等等。因此,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重新整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权威规范性文件,也需要借助于其他非正式规则资源完善和促进市场诚信,特别是公共领域的诚信。第五章是“诚信法治与非法之法:社会诚信体系的策略整合”。“诚信法治”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国家立场与策略。在建构诚信法治的过程中,国家要充分考虑公平正义原则与顶层设计原则,以保护社会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为基础和起点,围绕社会诚信体系的中心问题建构诚信法律体系。此外,“法外之法”是重要的规则辅助形式,与诚信法治共同构成了社会诚信的规则体系。其中,行业规范、公司章程、习俗道德等非正式规则都是可贵的非正式规则资源。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背景下,失信治理正向多中心化、分散式方向发展,社会成员不能再作为旁观者,或脱离于社会诚信体系之外,反而要通过教化所要达成的“自律”、“自治”与“合作”,主动担当社会诚信体系的监督者和建构者的角色。诚信法治与“非法之法”的结合突破了单纯依靠法律建立的制度诚信的传统樊笼,实现了诚信和法治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社会主体践行法治、遵守法律就是履行诚信,这是诚信法律化之后法律诚信化的过程。因此,“法治中国”的实践也许会成就“诚信中国”的梦想。总而言之,在社会诚信的建设过程中,法律和“法外之法”都是不可或缺的规则保障。这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结合所组成的诚信规则体系,也正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要内涵。以此为背景,“诚信中国”便成为衍生出的新的期冀和梦想,而深处体现的则是对规则体系建构社会秩序的认同,即通过“信息对称”、“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征信体制”等关键节点确认和保护诚信关系,以尊重正当权益为前提的社会诚信体系亦会演化为社会诚信秩序的有力保障。由此,社会诚信体系自然成为人类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的通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