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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8日,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发并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关的首个国家级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政府对于创业投资引导领域的高度重视。和其他投资基金不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从资金主体来看,它的资金最主要来源是政府背景资金,就是通过政府出资,吸引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和海外创业投资资本,把这些带有引导性的创业投资资金投入到处于初创期或者种子期的高科技中小型企业,从而满足这些企业发展需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域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刚刚建立,所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指导,在具体实施和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其相关的配套保证措施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参考和借鉴国外引导基金领域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引导基金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基本理论,主要是引导基金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特征及其主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和法律制度建设及其成功经验的介绍,以美国SBIC计划和以色列的YOZMA基金为例具体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为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引导基金的定位偏差、政府财政出资比例不合理、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缺乏以及引导基金的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根据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主要从明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位、合理安排政府出资、完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完善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