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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规定当事人诉权有效行使的时间机制,承担着迅速解决行政纠纷和保障诉权人权利行使的双重功能。现行起诉期限制度存在着设立基础不明确、期限计算不清楚、适用划分不科学、妨碍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作为案件进入诉讼的法定条件,起诉期限使得很多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被拒之门外,行政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诉权人的诉权行使也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在对起诉期限系统梳理、对现有改革建议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针对起诉期限表现集中的四个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观点。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用案例提出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设立起诉期限的原因。通过对四种可能影响起诉期限设立理论的分析论证,得出:司法审查有限原则不是起诉期限设立的理论基础,起诉期限本质上是社会利益的维护与权利主体权利救济相均衡的结果,其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效力和行政诉讼效益理论,权利救济理论不是起诉期限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性和原则性要求。第二部分讨论起诉期限的长短和起算点。结合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对比国外相关规定,分析了影响起诉期限长短的因素,得出:(1)现行诉讼起诉一般期限规定并不短,经过复议后提起诉讼的期限应该扩长。(2)起诉期限起算点的功能缺失,应确立“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两种起算点。第三部分分析了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指出了现行起诉期限类型的划分单一、无依据,导致起诉期限适用范围过于广泛,限制起诉期限功能的发挥。并从行政诉讼类型角度重新划分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探讨了不同诉讼类型适用起诉期限制度的区别。第四部分论述了起诉期限妨碍制度。分析了延长制度与中止、中断制度的区别。对影响确立起诉期限中止、中断制度的两中观点进行了批判。对可能影响起诉期限中断的信访、行政申请耽搁、提起诉讼、申请复议事由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