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类,在侦查过程中,发挥着司法鉴定的基本作用,如提供线索、核实证据、辅证证据等。但该鉴定的组织形式是内设于侦查机关、隶属于侦查机关的一类鉴定机构,所以在性质上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在侦查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更好地提升侦查机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需要对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更加切实地保障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有效运行。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鉴定基础理论部分。探讨了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基础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首先确定了侦查机关司法鉴定的性质、功能,以说明司法鉴定在侦查机关存在的必要性。其次,论述了当下我国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集中型鉴定体制、分散型鉴定体制和一元统一管理下的多极鉴定体制。各个组织形式在现实侦查过程中都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它们的特点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办案服务。这也使得侦查机关司法鉴定表现出与社会鉴定机构在中立性、案件来源、职能等方面的不同。第二部分是对侦查机关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以连丽丽被强奸案为视角,引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连丽丽案件在司法鉴定领域中有一定代表性能够很好的反映当下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也不例外。然后以案例分析为基础指出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在法律规范、机构设置和侦查机关鉴定人性质标准等方面存在欠缺,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着鉴定启动难、审查标准不一、重复鉴定率过高等诸多问题,影响了侦查机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侦查机关司法鉴定的开展进行一定的改革,促使侦查机关公信力的提高确实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部分提出了提升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构想。提高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公信力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首先在宏观层面需要从司法鉴定体制、法律规范以及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作为准司法行为应当坚守的鉴定原则出发来构建提升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公信力。其次在微观方面主要是就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操作层面需要对鉴定过程中的检材和样本进行严格的监督,促进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时能够严格遵守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标准提高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公信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宏观层面需要侦查主管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进行有效的协商,在微观层面需要作为个体鉴定组织和鉴定人能够在鉴定过程中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以切实通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来更好的服务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