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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客观表现之一“寻衅滋事行为”,该罪独立成罪于1997年《刑法》。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因原流氓罪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条文表述笼统不清,执法时主观性严重,且存在诸如“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兜底条款,导致流氓罪被称为“口袋罪”,不能反映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所以1997年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创设了寻衅滋事罪罪名。寻衅滋事罪由于其罪状规定不清、归罪类型多等原因,导致本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扩大适用的迹象,这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本文通过对本罪扩张适用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其扩张适用的髙发领域,并针对这些现状,叙明扩张适用本罪的危害,廓清扩张适用本罪的成因,并进而为了规制寻衅滋事罪扩大适用的现象,并为司法机关规范适用该罪提供建设性意见,文章结合相关案例探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扩大适用的现状与原因,从而提出针对性的规制建议,以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20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概述。本部分对寻衅滋事罪概念界定、立法沿革和存在价值进行简单梳理和介绍,为后文对本罪的探讨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现状。本部分通过在上访类案件、网络造谣传谣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这三种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本罪扩张适用的现象,通过分析案例,探寻案件在适用中争议焦点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害及成因。本部分主要对本罪扩张适用的原因和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行分析。其原因主要归因于先天立法缺陷、司法解释越权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宽三方面,同时,本罪扩张适用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从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冲击人权保障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扩张的合理规制。本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章,本部分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提出规制意见,一定程度上抑制本罪的扩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