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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和实践与国际上适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家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中国引入排污权交易最初来源于解决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初始运用时确实解决了污水管网建设和排污企业入网的阶段性困难。但是,也正是因为引入时没有全面考虑到引进法的弊端,造成了排污权法律性质的争论及管理部门无法权衡排污权监管等法律问题。 本文的目的在于解决排污权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的发展方向及重要试点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监管主要平衡环境行政行为在变成环境市场经济行为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怎样合理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推动环境保护以及排污权交易监管。实践中,我国推行这项制度的速度过快,而法律和市场的建设明显落后。排污权交易本身对于市场、技术、信息、技术人员以及交易制度的要求比较高,但现已开展了试点工作的城市中,没有任何一个试点的配套设施和制度可以与排污权交易的工作相匹配。试点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性质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等对日后的工作埋下隐患。另外,我国排污权交易没有联动监管机制也是造成一些试点活力不足的原因。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案例分析对自己实际工作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探讨。在撰写论文过程中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环境资源保护法以及排污权交易的书籍和文章。本文中的亮点是笔者通过在对排污权交易监管的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归纳,并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完善排污权交易中监管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