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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的刑事法制,其基本含义是定罪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必须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而严格责任则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归责原则,其主要特征是不问主观罪过,也就是说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或定罪处罚;而在程序上,在某些特定犯罪中,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犯罪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自己证明主观过错的欠缺,但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两者的现有研究成果上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历史由来、内涵与地位,从比较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并明确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有关问题,有着不可缺少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论述。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形成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在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的则对此提出质疑。作者对之进行了较深入的评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坚决反对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的先天性缺陷前提下,再将两者的可取之处与唯物辩证法完整地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借助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及其相对意志自由论来奠定其哲学根基。对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有一个正确清楚的认识。所谓“客观归罪”是指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唯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过问。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刑罚的任务则是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客观归罪的特点是,无行为事实则无社会危害,有现实危害的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其典型形式为“结果责任”或“事实责任”。所谓“主观归罪”是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解释犯罪成立根据的,他们看到了犯罪、行为两个方面的要件的地位和关系,主观心理是支配、决定因素;身体动作、危害结果等事实,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是主观罪过的外化,行为危害的客观事实根源于主观的犯罪意图。所以,外在的行为事实只有与同时存在的认识、意志因素相一致,即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才有意义,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主观归罪的特点是:缺乏故意、过失的行为及结果事实不构成犯罪,如果有犯罪意图,即使行为及结果事实无现实的危害或危险,仍具有可罚性。刑事责任承担与否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结果的认识与控制。作者在这一观点基础之上,仔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哲学根基及其深刻内涵。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由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决定了其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成为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刑法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验证不断考验而逐步确定下来的,是现代刑法理念与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体现于整个的刑事法制之中,对于其如何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如何贯彻于整个刑事法制之中,本部分有较充分的论述。本文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严格责任的由来、概念、分类及其适用。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学者们对其确切的概念与含义的说法多种多样,至今还未形成一个明晰的定性。简单地说,严格责任就是一种不问主观罪过的归责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出于诉讼效率和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刑法观而制定的。作者则认为严格责任制度有其历史缘由和现实土壤,但却有违公正、侵犯人权。本文第四部分进行了主客观原则相统一原则与严格责任的比较。它们是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归责问题上的不同做法进行比较。指出:两者有相悖之处,不能兼容于同一部刑法,其相悖之处有认可度不同、恒定性不同、价值追求不同、哲学根基不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法制的始终,我国完全没有必要引进严格责任,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也不存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要反对严格责任。本文第五部分评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年内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所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贯彻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排斥严格责任的适用。奸淫幼女型犯罪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强奸罪的定罪处罚实行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是毫无疑义的,故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理所当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是对于2006年初的司法解释,作者则分析了其不当之处,有必要对之进行修改,以给未成年人明确清晰的大是大非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