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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现行立法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三大管理条例为主要法律规范,《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作为特定领域立法,加之若干法规规章及部分涉及社会组织内容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分散立法模式。此种模式的问题,除去分散立法固有弊端外,还表现在其余六个方面:管控型的立法理念阻碍社会组织发展,双重管理体制的监管乏力与束缚社会组织过多并存,社会组织分类缺乏逻辑一致性,大量社会组织面临合法性困境问题、进而导致隐形社团的出现,存在较为突出的法律规范的空白问题与盲点,社会组织的权利受侵害时也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
有鉴于此,制定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稳步推进单行立法的有序的废止、修订和新增,构建社会组织法新的“1+N”的立法模式,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对此,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立法进程中分两条线索展开,分别对基本法予以制定,以及对单行立法的立、改、废的工作;二是立法程序方面,注重开门立法,官民互动,听取社会声音;三是对“1”与“N”的关系进行阐述,基本法是母法,单行法是社会组织重要领域的配套立法,依循宪法和基本法的逻辑展开;四是基本法的定位问题,基本法应当在规制法与促进法之间寻求平衡定位,以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最后是从政社关系入手,提出随着政社关系的变迁,社会组织立法也需要考虑这一现实需求,进行立法思想与内容等的转型。
在基本法的体系构建方面,首先对基本法的框架,兼从三部专家意见稿的比较视角出发,对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即:行为规范的取舍,财会管理问题,非法人社会组织问题,对社会组织新分类的构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社会组织基本法篇章结构的安排。其次,从社会组织的具体制度入手,对基本法的重点领域问题进行阐述,包括:社会组织的设立制度、内部治理制度、扶持培育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
在单行法的展开方面,首先对单行立法的总体原则予以阐述,包括不抵触宪法与基本法等规定,寻求法律移植与创新之间的平衡,单行立法考虑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立法基础等因素。其次,按照法律位阶,对不同层级的立法,提出各自的立法建议。
有鉴于此,制定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稳步推进单行立法的有序的废止、修订和新增,构建社会组织法新的“1+N”的立法模式,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对此,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立法进程中分两条线索展开,分别对基本法予以制定,以及对单行立法的立、改、废的工作;二是立法程序方面,注重开门立法,官民互动,听取社会声音;三是对“1”与“N”的关系进行阐述,基本法是母法,单行法是社会组织重要领域的配套立法,依循宪法和基本法的逻辑展开;四是基本法的定位问题,基本法应当在规制法与促进法之间寻求平衡定位,以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最后是从政社关系入手,提出随着政社关系的变迁,社会组织立法也需要考虑这一现实需求,进行立法思想与内容等的转型。
在基本法的体系构建方面,首先对基本法的框架,兼从三部专家意见稿的比较视角出发,对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即:行为规范的取舍,财会管理问题,非法人社会组织问题,对社会组织新分类的构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社会组织基本法篇章结构的安排。其次,从社会组织的具体制度入手,对基本法的重点领域问题进行阐述,包括:社会组织的设立制度、内部治理制度、扶持培育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
在单行法的展开方面,首先对单行立法的总体原则予以阐述,包括不抵触宪法与基本法等规定,寻求法律移植与创新之间的平衡,单行立法考虑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立法基础等因素。其次,按照法律位阶,对不同层级的立法,提出各自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