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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十年来,对建立健全安徽旅游执法体系,推动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旅游发展环境在不断发生改变,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旅游法》的颁布,对我省《条例》的修订提出了要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省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旅游强制购物、“黑导”事件、导游乱要价、旅行社之间变相挂靠、“零负团费”和旅游安全事故频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限制了我省旅游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旅游市场规范制度不完善、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旅游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条例》作为我省旅游“基本法”的功能就会受到限制。旅游发展环境的变化、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修订《条例》,以更好的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本文是在分析我省《条例》修订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找到《条例》存在的问题,并对《条例》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省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我省旅游存在的问题和我省旅游发展的大环境,总结出我省《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二是规范旅游市场的客观需求;第三是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有效途径。从以上三方面来看,《条例》亟须进行全面修订,为安徽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奠定新的基石。第二部分分析了《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条例》自身存在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是立法理念滞后,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文明旅游理念缺失,融合发展理念不强和生态旅游理念缺失;第二是立法技术偏失,章节设置不合理,条文架构不合理;第三是旅游新业态规定缺失,乡村旅游、情感旅游、探奇旅游和网络旅游方面的规定缺失;第四是旅游市场规范制度不完善,我国旅游市场存在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和旅游供应商行为不规范以及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弱的问题;第五是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第六是旅游管理体制不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欠缺,旅游综合执法体制欠缺,旅游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条例》存在的以上问题限制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了几点修订《条例》的建议。第一,转换立法理念,在修订《条例》和旅游发展过程中,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以促进为发展理念,增加文明旅游理念,强化融合发展理念和保护优先原则;第二,创新立法技术,合理安排整体框架,合理调整条文架构;第三,增加旅游新业态方面的规定,加强乡村旅游规范,增加情感旅游、探奇旅游和网络旅游相关规定;第四,完善旅游市场规范制度,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和旅游供应商的管理以及加大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五,加大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第六,健全旅游管理体制,确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确立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健全旅游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