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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股权的问题,通过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以及不同学科视角对目前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倾向于用脚投票而非用手投票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强化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最后对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三点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个章节,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段论的逻辑顺序编排。论证的重点在于强化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并提出要解决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东权的问题需要通过强化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制度予以完善。第一章在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的基础上,将本文的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公募的股票型基金,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行使的特殊性在于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所有人行使基金股权。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仍然存在着基金管理人倾向于短期投资、“用脚投票”等怠于行使股权的问题。第二章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内因的分析上,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本质的分析,表明了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目标利益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问题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在外因的分析上,主要通过历史和文化环境两个层面说明了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入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和创造上市公司价值的阶段。并且,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气盛行。这些都成为导致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股权问题产生的“土壤”。第三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必要性,为下文强化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受托人,行使股权是其履行对投资者的信赖义务的表现。虽然股权作为权利有其可放弃性,但是信赖义务对基金管理人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受托义务下的股权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行使股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治理以及中小股东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通过行使股权,能有效地解决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产生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第四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强化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必须明确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注意义务标准,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但要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是否具备专业的资质或能力,还要看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是否符合通常情形或者一般情况之下的客观标准。其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信息披露制度,从信息披露的事项、时间和内容三个方面作出规定,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股权行使,防止出现与上市管理人合谋的行为。最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行使的方式,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则以内的股权行使方式,还可以通过私下沟通会面和公开批评等公司法规则以外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将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日常化,这样,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才能真正发挥对证券市场建设的应有作用。最后的结论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对前文所作分析和论证进行简要的回顾,并简单地列举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权的相关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