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1997年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属于财产性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侵占罪呈现出了多样性和复杂性,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一个犯罪,特别是对于股权的侵占更为复杂。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侵犯股权的案件,但大多都是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但从这两种解决方式,不能够很好的打击、制裁该类行为。笔者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东股权,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本文借助于一起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分析研究。本文全文分为六部分,约18000字。第一部分:案由。李某利用职务侵占股权案。第二部分:案情。这部分简要介绍了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伪造相关文件侵占股东股权的案件发生经过。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有:1、股权的性质;2、侵占股权是否属于侵占公司财物;3、对“非法占为己有”的法律理解。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围绕前述三个焦点,辩护律师和法官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股权的法律性质,介绍了诸多学者对股权的认识。经过比较和分析,本人认为股权是一种二维结构的复合权利,且以其所对应的公司财产独立性为基础。其次,就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财产”进行了剖析,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其中无形财产部分不包括知识产品,以知识产品为对象的犯罪刑法分则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专门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文章又进一步分析了股权与“本单位财物”的关系,认为股权属于本单位财物中的无形财产部分,股权与本单位财务具有同质性,侵占了股权实际上也就是侵害了公司财产权。最后,就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在本案中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本人认为,“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诸多形态,可以是侵吞、窃取、欺骗等多种方式;且不一定在本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必要;也不需要以为本人利益为条件。第六部分:结论。李某利用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股东名册通过伪造相关证件的形式侵占公司股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受到刑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