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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电视、微波炉、手机等的普及,计算机通讯网络、无线电和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建立,人们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暴露于这种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难以察觉的隐形杀手的污染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自上世纪70年代起,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已经开始研究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问题。随着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日益重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问题必将成为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由于电磁辐射污染具有危害性、潜伏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和蔓延性等特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并且目前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严重滞后,存的问题表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不成体系;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陈旧且相互冲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缺少统一标准等。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进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对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提出了基本构想,重点分析阐释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电磁辐射污染源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违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这四项立法的关键性内容。通过对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有关问题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当前进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