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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它的出现与现代公司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幕后操纵致使上市公司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 年生效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使用了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并规定了其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责任。由于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与实际控制理论研究,解决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及其法律规制的问题。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实际控制人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讨论公司实际控制理论;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理论基础上,第三章分析了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第四章指出应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法律规制并提出了规制措施。第一章是对实际控制人概念的研究。首先从控制的本质和实际控制的行动两个方面出发探讨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指出对公司的控制在本质上是占有公司积极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控制人的意志,去规定公司自由意志去做某种行为,具有控制的意志只是成为控制人的前提,还需要有控制的行动才能使控制成为现实。控制的行动可以按照过程状态和结果状态分为两部分,前者指通过各种手段在控制权市场上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或者指通过一系列方式将控制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和行动,这两种状态分别称为控制权的争夺和控制权的维持。然后从控制的程度、范围和目的三个方面对实际控制人的外延进行了讨论。最后在比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关联关系人的区别之后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第二章是对公司控制理论的讨论。首先从历史演变过程回顾了公司控制机制的发展。然后从通过实际控制机制与社会环境关系的指出地域文化差别对实际控制机制的影响。接着通过对公司控制形式的列举表明控股方式并非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唯一途径,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方式种类繁多,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有四种:第一,通过表决权代理机制达到控制公司管理层的目的,在此种方式下,可以用表决权度量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二,通过控制合约得到公司的控制权,许多国家允许公司订立控制合约在合约中规定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使;第三,通过影响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