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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一直以来是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难点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版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与传统物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同,版权侵权行为并不会造成版权客体的有形损毁,因此,传统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难以适用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问题。鉴于版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法定赔偿三种计算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总结出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另外,《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法律赋予权利人众多可选的计算方法,但是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各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严重失调,法定赔偿适用过度现象明显,由此导致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离版权价值,法院判赔数额整体偏低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进一步完善,以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现状,对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法律对各种计算方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笔者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浅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和“损害”性质出发,为我国现有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介绍我国现有的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适用模式。第二部分通过考察美国、德国、日本关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发现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美国法院更加注重通过精细化的诉讼策略查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亦通过法定赔偿的方法解决;德国通常以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德国、日本还从诉讼法的角度解决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总结了在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及简单化、原告举证不足、法院判赔数额整体偏低的现状,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事实原因:如版权价值评估难、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权利人举证不能;又有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原因如实际损失证明难、侵权获利贡献率确定难、许可费标准确定难、法定赔偿标准不明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与困境,笔者从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思路。第一,从立法规制上取消计算方法的序位限制,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中增加酌定赔偿的法律规制,并应谨慎适用酌定赔偿方法;降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证明标准,扩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费合理倍数计算方法的适用空间。第二,计算方法的完善:1.通过“对比法”确定实际损失;2.在证据披露的基础上查明获利“总收入”,以“部分成本计算法”扣除合理费用,合理分配利益分摊的举证责任;3.提出确定许可费确定的三重标准,提倡通过许可合同登记记录查明许可费标准。第三,针对我国法定赔偿的缺陷,提出按作品类型和侵犯的权利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细化参酌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