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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为我国新时代的乡村发展和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引领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农业兴旺的必由之路。本文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简称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有着乡村治理的常见难题,又较之非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因其民族性、少数民族语言、风俗习惯、民族禁忌、宗教、习惯法、国家给予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等,使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有其特殊之处,又因民族地区各有不同,使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难上加难。研究主线是通过对民族地区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各自的现状的研究,总结出自治、法治和德治各自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研究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最后提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建议。研究目的是,一方面乡村治理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通过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一定程度上完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补上国家治理体系发展的短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理论研究为乡村治理的实践提供指导和方向。乡村治理出现诸多问题需要理论的指导来予以解决。总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研究不仅是理论上的要求还是实践的要求。研究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文献分析法等。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能更好、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民族地区的乡村,所涉学科有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通过文献分析法,收集、筛选和提炼大量资料和文献,对民族地区的乡村有更体系化、更全面的了解;通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与其他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之间的比较、民族地区乡村与非少数民族的乡村的比较,为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创新之处在于将自治、法治、德治置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之下进行研究,对它们各自如何作用、相互又如何作用做阐述,试图提出“三治”在体系中最佳的、最优的定位,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以期最终达到乡村善治。村民自治主要强调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是基础的、根本的。法治广义上包括村民自治,其内涵为依法治理,区别于人治。德治与法治的治理依据有所不同。德治是道德之治,通过道德进行治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定程度上来说,法治的要求较德治的要求低,法治是适用更广泛、更基础的、更低层次的要求。德治作为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础。简而言之,自治、法治和德治通过各自不同的实现方式和不同的约束范围分别对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体系进行调整,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乡村治理之善治要求三者共同作用、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