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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制定法是国家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使依据制定法做出判决,也无法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判决结果的执行不能彻底化解矛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其中之一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行为规范,习惯法、道德等与国家制定法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习惯法对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是行为规范中不容忽视的存在。在大量的环境制定法颁布之前,我国能保持相对良好的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当地的环境习惯法对人的行为的约束。环境习惯法是习惯法的一种,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纠纷,规范人们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习惯法形成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人们对环境利用和保护需求的相对集中的反映。环境习惯法可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独特的环境问题,弥补环境制定法的漏洞,填补环境制定法的空白,同时针对环境制定法中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部分发挥先进作用。但环境习惯法本身也有缺陷,环境习惯法的不成文性、零散性等特征限制了其适用的范围,环境习惯法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也面临着种种难题。解决适用环境习惯法的困境,首先要探讨适用环境习惯法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汇编环境习惯法,并完善其司法适用程序,以使其发挥积极作用。文章的结构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习惯法是环境习惯法的上位概念,与习惯、民间法的概念有所不同,习惯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的,由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形成的,并由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而环境习惯法是指独立于环境制定法之外的,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并由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环境习惯法具有传统性、简洁性、强制性、地域性以及程序规范的非正式性,民族风俗习惯和村规民约是其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适用环境习惯法的合理性”。由于环境制定法具有不确定性等局限性,部分环境纠纷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环境习惯法发挥其弥补作用,填充环境制定法的不足。环境习惯法的运行方式灵活,运行成本低,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独特的意义,还有利于推进和谐司法,保持国家制定法的本土特色。第三部分:“适用环境习惯法的现状分析”。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改革开放之前,族长和寨长是维系环境习惯法正常运行的主体,几乎没有国家力量的介入;改革开放之后,村民委员会成立,与当地群众接触密切,它处理公共事务时逐渐适用环境习惯法。法院也直接或间接地适用环境习惯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僵硬地适用环境制定法带来的当事人接受难、执行难等问题。环境习惯法在适用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环境习惯法过于零散,地域性限制了其适用范围,部分内容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第四部分:“环境习惯法适用机制的完善措施”。首先,明确环境习惯法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其次,汇编全国各地的环境习惯法,具体包括收集、甄别、整理、汇编等过程,最终整理为《环境习惯法汇编》;最后,需要完善环境习惯法的司法适用程序,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官适用环境习惯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