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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刑法的目的是对法益的保护,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的行为受到刑法的调整。危险和实害是行为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据,因此关于危险判断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关于危险的判断,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题。百余年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之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国外刑法理论中危险判断学说的梳理及评析,结合我国司法理论实践,认为对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判断应进行实质的判断,而非形式的判断,危险的判断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危险的判断受到一国伦理文化、刑事政策的影响。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中危险概述。该部分对刑法中的危险进行了概述及对危险进行了分类,指出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区别在于抽象程度上的不同,不管是具体的危险还是抽象的危险,都是现实的危险,都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只是对作为认定根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具体危险,对作为判断基础的资料事实所进行的抽象程度低,抽象危险,对作为判断基础的资料事实所进行的抽象程度高。危险应受刑罚处罚的刑法根基。对刑法机能、刑法规范、犯罪本质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危险的认定。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危险应当是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的客观具体危险;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危险认定应采取事前判断、一般人的判断。第二部分:刑法中危险认定的学说。该部分梳理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具体危险的判断方法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主观说与抽象危险说要处罚的是行为者的性格上的危险性或者意思的危险。客观危险说没有把行为时一般人感觉到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当作违法,只把事后判断为危险的行为判断为违法,无视在社会生活中刑法作为行为规范而发挥着的机能。第三部分:刑法中危险认定学说争论的实质与焦点。该部分从理论基础层面上,理清各种学说争论的根源,危险认定是一种事实判断,判断资料应当是事前事后所查明的、行为时客观存在的整体事实而不应是主观认识内容。刑法学中的危险只能是社会一般人所理解的危险,但一般人的危险感需要另外加以限定。第四部分:我国对危险认定标准的选择。该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理论目前关于危险的认识,提出我国对刑法中危险认定的应采取的态度及选择。危险认定应以事前事后所查明的客观行为的事实为基础资料,以社会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为标准,站在行为时(事前)判断,再通过科学因果法则推理,排除不发生危险的可能,综合判断行为是否有危险。危险认定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受到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调节,一般人认为的危险与应受刑罚处罚的危险有时并不一致,危险认定是主观能动于客观事实的过程,易受外界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