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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改革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深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因此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中救济方式是重要一环,然而随着金融消费纠纷的不断增多,单一的诉讼程序已无法满足金融消费纠纷数量增长的需求以及其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要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金融领域的引入成为必然。在各国模式不同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中,英国在其自律与强制互补的成熟金融监管体系下,建立了金融巡视员机制(FOS制度)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FOS制度以其成熟的制度设计以及无偿、高效、专业和非正式的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金融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的特殊要求。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部分,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金融纠纷解决的特殊机制。因此,以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作为借鉴对象,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殊解决机制,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乃至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