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主体的原则设置

来源 :山西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liyanliang16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市化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标志和内容,中国目前的城市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城市化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的城市化建设仍然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城市化进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城中村”问题尤为典型和突出,广大学者与专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对城市化进程的认识深度。我们对“城中村”的研究源于对太原市北张村“城中村”改造的设想,从农民到村委会,我们都进行了调查,然其繁琐程度着实令人憔悴,现在看来便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在对材料进行重新研究以及对国内城市化研究动态的认真把握后,我们逐渐形成自己对“城中村’’改造的认识和理解。为了协调各项措施,使各项措施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来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真正完成,我们提出了此篇将要论述的原则设置问题。原则是各个改造措施的灵魂,终极方向,各项改造措施只有在一个方向的指引下才能够实现一个目标。本文设置了三个大原则,分别是观念更新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三个原则在“城中村"改造中贯彻执行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效果,不但每个原则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而且三个原则也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简要的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提出改造必须坚持思想观念创新的原则,“城中村”改造改变了农民原有的生活土壤,这就要求改造的两个主体农民、政府必须在“城中村”改造的大环境中,认清各自利益所在,创新思想,配合城市化建设的发展。第二章提出“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应当与市场相结合来共同进行改造。单靠政府一已之力与结合市场力量相比,明显我们应当选择后者,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充分调动市场潜藏的巨大力量,不单使改造的成功率提高,而且活跃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第三章提出了相对全文较为重点的原则,即法制原则。本章分析了“城中村”改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改造中的建审程序流程,重点研究了在改造中涉及利益最敏感的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详细分析了在我国二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造所应遵循的法律途径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方法。本章最后对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与补充的意见,目的在于使人民的利益有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第四章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国目前的大建设时代必须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环境带来的诸多影响,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能够使我们的改造活动有长期的效益,这完全符合党中央所要求的和谐发展原则。第五章我们结合所研究的理论,对实践中正在改造的太原市北张村改造进行了方案设计,目的在于能够使得理论应用与实践,为我国的“城中村”改造提供参考。结论部分我们充分考虑到“城中村”改造所面临的问题,认为虽然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更加有目的性和可行性,但是理论最终还是要靠实践去检验,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改造的指导思想及具体措施,使得我们的“城中村”改造取得最大的成功。
其他文献
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汲取税收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从而也提高了资金的分配能力,于是国家以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基层农村进行补贴,即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实行项目制的治理方式。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宏观背景,通过论述项目制企业化运作的三方关系,分析项目制在基层的运行机制。该研究主要采用实地研究的方式,通过对W村的拱棚项目的细致分析发现在项目制运作中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村委会通过与企业的合谋,将本应该补助给村民
农村土地征用所带来的诸多社会性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目前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研究更多的是从一种静态的视角进行分析,更多的是关注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几乎是亘古长存的刑罚制度,从天经地义到饱受争议,一直是刑罚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不但保留死刑,并且相较于其他国家
本研究以农村居民的投资机会为出发点,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的投资现象及其结构性变化。 本研究基于湖南两个不同地区的行政村的实证调查,这两个村发展程度、经济水平、
社会秩序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者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而在目前社会思想史范畴的研究当中,社会秩序思想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丰富思想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掘。而美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