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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又称包买票据,作为一种金融融资创新产品,主要应用于中长期大宗商品及资本性商品的出口融资。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被福费廷包买商不含追索权的买断,出口商提前收取款项达到融资目的,而无追索权是其区别于其它融资方式的最大特点。福费廷在国际上流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国际商会(ICC)和国际福费廷协会(IFA)联合起草并于2013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ICC-IFA福费廷统一规则》则在国际惯例层面上使该业务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完善,同时对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了调整,使得福费廷业务向更健康状态发展。我国福费廷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国内实践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类型中都设置了福费廷业务项。但福费廷业务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之处,如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无追索权背书转让的合法性、独立担保的效力及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等。同时我国法律与国际福费廷统一规则有着很大不同,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福费廷业务中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分析其原因及实际交易中的做法,并结合国际实践及国际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站在法律人的角度,重点研究福费廷业务各环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分析福费廷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结合国际国内的立法规定和国际惯例,探讨福费廷业务中的未来债权让与、独立担保等不在法律明文规定下的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福费廷业务中无追索权的债权转让问题,特别是无追索权背书转让形式在我国现有的票据法下的效力问题。最后讲述了福费廷业务中各具体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通过研究,笔者认识到,法律和实践中的差距,但这并不能阻挡各国银行、金融机构叙做福费廷的脚步,对于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各福费廷包买商会在业务实践中优先选择适用国际福费廷统一规则,并在最有利于各方的条件下,避免触犯法律对该业务的限制。我国对福费廷业务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叙做福费廷业务为我国的出口商提供融资机会,并充分利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尊重国际惯例的规则,将该业务的风险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并促进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