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处置”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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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处置的现象近些年来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频频出现,由于一房多处置案件事实复杂多样,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相互杂糅,难以判断一房多处置中的欺骗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行为还是民事欺诈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判断界限模糊,对一房多处置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并且在认定一房处置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后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认定的做法也并不统一,因此对一房多处置的现象如何进行准确的处理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一房多处置现象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将归纳实践中一房多处置现象的行为类型,将其划分为买卖合同交叉型、租赁买卖合同交叉型、担保买卖合同交叉型以及无权处置型四种类型,并对各个类型中的行为表现进行细化,对其基本形态进初步的论述。并且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一房多处置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现其具有认定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界限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逻辑不清晰以及对一房多处置这种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不合理等问题。第二部分将主要探讨一房多处置中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以及一房多处置中合同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区分一房处置中刑事诈骗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但是其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容易消解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罪与非罪的判断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的社会经验及情感。二者之间的界限应当坚持构成要件的区分标准,只不过在构成要件的要素判断上需要借助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合同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具有交易关系且侵害经济秩序以及被害人是否因合同内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三部分将论述如何对认定一房多处置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确认非法占有目的有直接认定和间接推定两种方式,但是在一房多处置中一般不存在事实能够直接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因此需要通过刑事推定的理论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第四部分提出在一房多处置案件中出现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时诉讼程序不应一味地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坚持“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例外的场合下采取“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在肯定一房多处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也不能当然地以此为根据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具体案件类型为基础,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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