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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的复苏、世界造船中心的东移和全球船舶需求量的大量增长,为我国造船业的竞争与发展带来了有利的历史机遇。台州地区造船产业凭借得天独厚的优势,利用其具有灵活快捷、机动性强、低成本等特色的“台州模式”代表了新兴造船业下全国造船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台州模式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广泛,所以本文以台州模式为蓝本,分析、归纳与新兴造船业相关的供产销法律问题,并提出参考性建议,力求为我国迈向造船强国的目标早日实现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将通过三个部分对台州模式造船业供产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是“台州模式造船业法律问题的相关概念辨析”,笔者在该部分对台州模式、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合同三个概念进行了层层递进地概述,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介绍,提出了在台州模式的典型挂靠造船基础上对在建船舶和船舶建造合同理解的概念争议,并概括论述其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而引入正题。文章第二部分是“台州模式造船业供产销法律问题的争议及规制建议”。笔者在该部分对台州模式造船业供产销方面的的主要问题:“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负担、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四个方面进行梳理,主要以“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为突破口,在当前普遍存在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无名合同之争中提出建议:明确约定依约定确定、无明确约定依约定因素推定和以上仍无法明确时归为无名合同,理顺本文法律基础,并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符合我国国情的“上海格式”,及建议在法律适用条款中增加当事人无约定时适用船舶建造地国家的法律,以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文章第三部分是“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违约与防范”。在确定以“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确定规则的基础上,对一些近年来出现过的法院判例中的焦点进行归纳分析,分别从船舶质量纠纷、船舶留置权、任意解除权、后履行抗辩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认为:第一,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质量保证期具有相对性、船舶检验证书等行政许可行为证明力具有认可性,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最低下限和瑕疵担保义务;第二,被挂靠人在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时应向挂靠人披露第三人使挂靠人取得船舶留置权;第三,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无名合同时船东不应具有任意解除权;第四,后履行抗辩权需在双方义务之间的对价性或牵连性基础上行使。以上建议以期能完善相关制度,以适应新兴造船业的形势需求。最后在纵观国内造船业的法律规则基础上,强调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属性确定规则必需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才能维护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本文的创新点有:第一,针对台州模式造船业供产销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具有独创性。第二,既考虑将船舶法律制度置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协调一致,减少制度设置上的冲突和摩擦,同时又关注船舶物权与一般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在制度安排上与一般物权的有机衔接,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第三,在新兴造船业发展趋势这个大背景下,探索重构供产销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