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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人类现今主要的政治生活形式,其产生、存在和演变,以及终极的价值取向皆应该符合于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在可以展望的未来中,一方面国家这一政治存在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规则和秩序,在一定程度内缓和社会冲突,保证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得忽视,伴随着现代法制观念的兴起,国家作为政权统治工具的一面被日益强化,导致国家的道德教化功能丧失,要么沦为价值中立的法治国家,要么沦为专断集权的统治手段。霍布斯将自己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他通过对人性的经验观察,以及对古典自然法的重新定义,在批判传统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恐惧”为核心的国家理论。然而正是这一被霍布斯认为是能够拯救人类悲惨命运的公共权威,却被马克思视为是人类悲惨命运的体现。因而马克思毕生所致力于批判国家这一“社会异化的力量”。因而我们发现,霍布斯与马克思在关于国家存在正当性与否问题上存在着不可相容的分歧。那么国家这一组织人类共同生活的载体,其本质究竟是妨害了人类幸福,还是当且仅当唯有生活于国家中人才能实现自身?这一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对国家的起源、本质等诸多相关问题进行反思。本文则基于对经典文献的解读和阐述,分别系统地梳理霍布斯和马克思关于国家理论的研究,并分别对二者关于国家起源、国家本质、国家主权以及职能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马克思主张的“国家消亡论”与霍布斯坚持的“国家永恒论”的各自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做出评析。目的在于,通过研读和比较二者的国家理论的同时,能够对国家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并且可以进一步的丰富现代国家理论,并阐明国家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