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50年代后期,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摆脱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外资企业展开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从而使得东道国与投资者间的争端也大量涌现。由于此类争端的主体一方为私人投资者,另一方为主权国家,同时私人投资者母国也容易介入进来,关系非常复杂。这其中既有公法主体也有私法主体,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问题,既涉及私人经济利益也涉及国家经济和司法主权问题,因此其解决起来也非常复杂。同时,由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国际社会亟待一种能够专门针对此种争端的解决方式产生。《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确立了一套崭新的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为解决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争端的提供了新途径。此后,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一些国家通过国内法和与他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将其与他国投资者间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其他的仲裁机构仲裁。另外,许多多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也确立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家与投资者间争端的重要解决方式,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议》草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能源宪章条约》等。然而,随着投资争端中的仲裁不断发展的同时,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慢慢地暴露出来,包括仲裁适用范围问题,仲裁适用的法律问题,仲裁的同意问题,当地救济问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和仲裁的上诉机制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构成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我国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同时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对投资争端的仲裁有所规定。在当前投资自由化浪潮不断高涨的背景下,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投资争端中的仲裁,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投资争端仲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关于投资争端仲裁的实践,提出我国利用仲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些看法。文章分四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产生和发展;第二部分分析了主要国际协定对投资争端仲裁的规定,包括《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能源宪章条约》。第三部分从仲裁范围、适用的法律、仲裁的同意、当地救济、透明度和上诉机制等角度分析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关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实践的基础上,包括我国与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关系和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争端仲裁的规定,提出我国利用仲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