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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往来的频繁,我国国内市场的商品极大丰富。这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我国消费者面临的困惑是同样是国际产品的消费者,其它国家的消费者购买有系统性缺陷的产品时可以享受产品召回的待遇,而我国的消费者却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同样是国内产品的消费者,因同一种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只能逐一同厂商进行谈判甚至诉讼。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产品责任制度却很不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不完善不仅难以发挥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此,本文就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实属必要。本文从产品召回责任的产品界定着手,对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召回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进行比较分析,论证了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介绍产品系统性缺陷的同时引入了西方法院较为传统的做法——对系统性缺陷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然后再对这一理论进行分析,为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解析奠定基础。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独特的视角出发,以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目标,分析我国产品召回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主要障碍,同时借鉴世界各国成熟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的重要研究成果之一是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建立要有与其相应的配套机制。我国现行的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仍然不够成熟,但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乃是大势所趋。本文在梳理、整合我国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障碍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具体的立法建议。相信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契机,我国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一定会早日建立起来。希望论文中的建议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待对将来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体系的建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