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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工程,究其要旨是从已知产品中提取商业秘密或相关知识要素的过程。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以反向工程来突破企业自身的技术瓶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创新途径,因此反向工程可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战术加以实施。但是,反向工程中又存在着与仿制、侵权相连的“灰色地带”,以致企业在实施反向工程的过程中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从字面上看,我国法律对反向工程行为予以了豁免,但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该如何使用,也就是说对后反向工程行为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这就有了前述所称的反向工程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在美国,随着半导体芯片行业和软件行业的发展,对反向工程行为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入探寻反向工程背后的法理依据,以明确制度的合理性,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在本文中作者主要采用了法哲学、法经济学和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对反向工程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尤其是将重心放在了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为了深入系统地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运用法哲学的分析方法,从对商业秘密权限制的角度来论证反向工程的制度理性。该部分讨论了反向工程是对财产权劳动学说中先决条件的满足;是实现知识产品分配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信息接近与传播的有效途径。第二部分,主要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将传统制造业环境下的反向工程划分为了认知、实施、执行和市场进入四个阶段,以之为基础论证了反向工程促进竞争,防止垄断高价和降低社会创新成本的经济功能。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半导体、计算机软件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反向工程进行分析,论证随着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可以通过对反向工程所获信息使用的限制,重新构建起原创新者和实施反向工程者之间的平衡。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反向工程政策调节器的作用应当如何发挥。从对后反向工程行为的控制和原始创新者试图阻止反向工程时的政策选择来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总的来说,本文将从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反向工程之制度理性,并在对特定行业反向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反向工程作为一项政策调节工具在变化的环境中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