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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不仅降低了用工单位的用人成本,而且实现了派遣单位非生产性劳动事务管理的专业化,更有利于劳动者灵活就业,解决了部分失业危机,因此近年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劳务派遣用工中大量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劳动者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劳务派遣领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规定主要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被派遣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的问题仅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规定,相关配套实施的法条甚少,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对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雇主责任进行研究。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研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首先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以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才由派遣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文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和派遣单位的相应补充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由其所处地位以及与被派遣工作人员的关系决定,《侵权责任法》中的分担模式存在很强合理性,填补了法律空白,但是其仍存在不足之处,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例如派遣单位的抗辩权问题、派遣单位的过错问题、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追偿权问题、对被派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界定问题,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期限问题等,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障碍。本文笔者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相应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