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之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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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一些外表上无害,实质上却对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以日常生活行为、职务行为或业务行为的形式存在,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中立帮助行为。该行为及相关理论起始于德国,它的出现引发诸多刑法学者的热烈讨论。比起国外针对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进行的大量研究,我国刑法学界对其重视程度依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对其研究也只是停留在相关学说翻译引进的阶段,并没有针对该行为采取系统的梳理。除此之外,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中立帮助行为,往往是不加区别的认定是帮助犯实施处罚,很明显采取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中立帮助行为因其表面上的中立性而与一般的帮助行为有所不同,在处断方式上也理应区别于普通的帮助行为。对两者应当以不同的眼光去看待,若不加区分的将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味的认定为帮助犯,很容易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公民的日常行为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当然也不能一律对此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对其违法性不予认定,导致刑法处罚产生空隙。因此对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显得十分重要,不仅在主观上进行限制,客观上也要作出相应的限制,结合主客观方面明确对哪些中立帮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这样既能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又能保障行为自由,从而使两者达到相对平衡。本文从中立帮助行为的基础概述、理论评析、归责标准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行为类型上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篇文章为中立帮助行为在我国刑法领域的完善方面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中立帮助行为的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并介绍国内外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同时简要概括了文章写作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中立帮助行为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中立帮助行为存在的一般问题,讨论中立帮助行为相关理论及其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其次,介绍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从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特质详细分析,论述中立帮助行为自身的特征。再次,剖析中立帮助行为与中立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区别。最后,介绍了代表性学说在中立帮助行为的性质上深入讨论。目前全面处罚说已经鲜有学者支持,而国内外学者更多主张的是对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说。限制处罚说则更具有合理性,并总结其不足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是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标准。该部分主要总结了在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上应符合主观层面标准和客观层面标准。主观性标准包括对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确切认识和积极意志,并根据有关情形进行仔细分析和考量。客观标准包括升高实行犯行为的风险、升高风险违反相关行为准则、结果处于规范保护范围之中和中立帮助行为与实行犯行为具有限定因果性。通过设置主客观处罚标准为中立帮助行为提出可罚性依据。第四部分是中立帮助行为具体类型化适用。通过列举传统方式下具有代表性的中立帮助行为从商品销售、运输服务,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中立帮助行为来展开探讨,运用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标准根据有关案件在具体情形下对该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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