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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日常事务、如何接受医疗与健康护理、如何妥善管理自身的财产等问题给民法带来新的挑战。笔者通过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两例典型的老年人无法妥善处理本人财产实例,结合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种种不足。通过研究域外相关制度发现,在比我国更早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英美法系法系国家中,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可以让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和生活提前做好安排,保障自身的晚年生活,较好地解决了老年人普遍面临的财产管理、疾病治疗等问题。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完善方面,英美法系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指委托人在有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选择代理人,授权其管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事宜,且该授权不因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它与传统的代理权最大的不同在于,持续性代理权不以委托人有行为能力为前提,而是侧重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的代理权授予。持续代理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即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和评述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思想内容、框架结构等,为我国完善意定监护提供方法和思路。本文约三万字,共分四个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分析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两起典型的老年人处理财产的问题,进而分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了更好地解决实例中的问题,笔者将研究目光投向域外,试图通过研究域外意定监护制度为我国完善民法典的编撰提供帮助。第二章为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概述。首先从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概念、产生背景、特征、原则等方面概括介绍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并分析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与我国意定监护关系。其次概述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第三章主要是对美国、英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比较分析,并评析我国香港地区持续性代理制度改革过程和内容。第四章总结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对我国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的启示,主要有:1.确立意定监护原则。2.明确意定监护协议法定形式。3.确立意定监护协议弹性生效时间。4.确定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形式。5.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