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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成就。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由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庞大的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非政府组织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它们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行使着强大而广泛的公权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发生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主体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非政府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公权力时,按照传统标准就很难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这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笔者从传统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反思出发,试图重新构建一个比较科学的标准——公权力标准,然后通过对非政府组织的权力来源、权力内容、与成员的关系、章程规约的性质以及它们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非政府组织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此外,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公权力的行使者毕竟与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不同,它们作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基础力量,代表着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需要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司法权在介入时,应照顾到非政府组织作为被告案件的特殊性,应始终坚持保守的态度,在程序的启动上、审查的范围和强度上都应把握好司法权与自治权的界限。本文在介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时主要采用了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本文主要是研究非政府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涉及了公共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笔者在研究中也大量借鉴了公共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运用该学科的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运作方式、社会职能等方面的成果,并结合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考察了非政府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在总结非政府组织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时,还用到了归纳分析的方法,将非政府组织在各种情况下的权力性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司法权可以介入的范围。在阐述公权力标准时,笔者运用了分类法首先对“行政”这一概念进行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公权力作出了相应的分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解构传统的行政主体标准的同时,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出发,提出新的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公权力标准,从而把非政府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当中来,解决了公权力救济出现真空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这种诉讼的特殊性,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哪些公权力行为是可诉的,司法权介入的界限范围和审查的强度等。正文分引言和三章来论述。引言,介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情况及其在社会公共行政生活中的作用,引出问题:非政府组织在事实上行使着广泛的公权力,但由于不属于“行政主体”范畴,因而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内,使权利救济出现真空地带。第一章,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并阐述了这种做法的弊端。其次,在分析了应该考量的因素和探讨了行政诉讼目的对确定标准的指导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确立公权力标准。第二章,非政府组织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探讨。首先,通过对非政府组织权力来源、权力内容、与成员的关系、章程的性质以及其在行政法上地位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非政府组织是公权力行使者,可以并且应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第三章,非政府组织为被告的诉讼的特殊性。从诉讼程序的细节上,论述了由非政府组织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于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的诉讼的特点,司法审查介入的范围,审查的强度和界限方面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