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生病、失能、死亡的风险加大,而老年人心智的衰退,就需要监护人管理自己的财产和包括医疗决定在内的人身事项。而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面临着种种困境,例如监护对象过于狭窄未能涵盖失能老人、监护类型单一且仅限于法定监护、不重视人身监护特别是医疗监护,这些问题只有得到解决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美国的医疗预先指示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意定监护制度则弥补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医疗预先指示制度是指行为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本人的意愿通过设立生前预嘱或委托医疗行为代理人的方式为本人在失能后行使人身监护权。医疗预先指示分为生前预嘱和医疗行为代理。它针对的监护对象广泛,同时是专门针对人身监护中的医疗决定而被立法者创设的,能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引入医疗预先指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的医疗预先指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美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同时尝试构建我国的监护制度特别是意定监护制度,希望能使我国的监护制度更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一部分是介绍美国的医疗预先指示制度根源及概念分类。美国的医疗预先指示制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让人们有了提前表达自己医疗意愿的机会。此制度分为生前预嘱和医疗行为代理,是美国成年意定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该制度着眼于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弥补了此前成年监护只关注财产监护的漏洞。关于医疗预先指示制度的法律已经很健全,经过了30多年的实践也已发展成熟。第二部分阐述了医疗预先指示制度与美国的成年监护体系。成年监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成年监护制度只包括法定监护即由监护人由法院指定。广义的监护则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更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允许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自己指定监护人。这部分就是对美国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探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分析和检讨。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发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监护对象过于狭窄、监护类型过于单一、重财产监护忽视人身监护。为适应老年社会的到来,监护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通过第一部分对医疗预先指示制度的介绍,已经认识到意定监护、人身监护的重要性。我国需要构建意定监护制度、完善人身监护同时还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